關於表演藝術
什麼
是表演藝術?
      廣義的表演藝術是指:凡是含有技術與思慮的活動及其製作,皆謂之藝術,這和「技術」意義很近。表演藝術這一名詞第一次出現於1711年的英文字彙中。其所指的是:「在特定的地點與一定的時間內,由個人或團體所從事的藝術活動。」這當中必須包含四個基本的要素:時間、空間、表演者的身體,以及表演者與觀眾之間的互動。不同於雕塑藝術或造型藝術家使用泥土、金屬或顏料作為創作的媒介,表演藝術所運用的媒介是藝術家的身體、表情、語言與本身的技術能力等;另外,他們的表演形式為現場表演,與觀眾有面對面的接觸。其包含的種類主要有戲(theatre/drama)、音樂、歌劇和舞蹈,在較為廣義的定義之中,也包含了雜耍、笑劇、啞劇、魔術,演講與辯論等,它們的共同之處是皆在觀眾面前表演,然而不同的種類卻有著不同的表演形式。畢林頓在其所編著的《表演藝術》一書中,對表演藝術的定義:「所謂表演藝術,乃是指舞台劇、歌劇、芭蕾舞劇、童話趣味劇、音樂劇,以及其他諸如輕鬆歌舞喜劇、雜耍、滑稽雜劇、馬戲表演、冰上表演,和戰技訓練……等均屬之。而至於其他那些較為親切溫馨,場面規模較小的演出,譬如:傀儡戲、小劇場、默劇、演唱會、獨奏會、獨角戲、酒店秀,或是屬於通俗娛樂表演性質的劇場活動……等等,也都算是表演藝術的一種。」另外還有一個比較精簡的定義是:表演藝術是透過肢體與聲音的表達、聯想與創意的發揮、戲劇與舞台的演出、讓觀眾欣賞具有審美價值的作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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